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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补偿律师:拆迁安置房烂尾了怎么办?由谁来管?被征收人怎么做?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征收方不得干涉。但就这两种补偿方式而言,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还是更青睐于产权置换,也就是要安置房。
在中国人的眼里,只要有房屋生活才能安定,日子才能安稳的过下去,因此房屋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则会占多一半。但是选择安置房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想必大家都知道,绝大多数的征收项目,征收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往往不是现房,而是所谓的期房。而期房就是正在建,但还没有建好,甚至都还没有开始建设的房屋,被征收人什么时候能拿到安置房并没有具体的日期。
有的地方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征收方需要在两年内或者是三年内交付安置房,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交付给被征收人安置房的时间往往会比规定的时间更晚一些,而且极个别的拆迁安置房还有可能会烂尾。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三年前就被拆迁了,当时就补偿事宜协商之后,征收方承诺会在三年内提供两套安置房,并就补偿事宜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时至今日安置房也遥遥无期,去询问相关部门,也是被以各种理由搪塞。那么,如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迟迟没有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安置房也一直在烂尾,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事实上,安置房烂尾的情形非常多,可以说是已经司空见惯了,通常情况下,如果安置房烂尾了,相关部门会提供政策引导和扶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烂尾的情况。但是被征收人也不能坐以待毙,如果征收方迟迟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即没有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他们索要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按照法律上规定,在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征收方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比如《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中规定,在规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5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2.5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
但如果征收方没有按规定交付安置房,那么其就需要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不能再按照规定期内的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如《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选择产权置换后,迟迟没有拿到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拿着补偿安置协议要求相关部门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征收方以现在没有资金等为由拒绝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明确作出这样规定,但也可以参考590号令中的规定,针对征收方迟迟没有落实补偿安置工作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尽快交付安置房,当然也可以请求更改补偿方式,从原来的产权置换,改为货币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将具体的情况问清楚,包括安置房是不是现房,安置房会在什么时候建好之类的,并查看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约事项,即若征收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征收方要承担的责任等,这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也建议大家,在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万不可看别人选择了安置房自己也就选择安置房,一定要考虑清楚利与弊,避免遭遇到安置房迟迟拿不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