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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赔偿不合理,再审之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发布日期:2025-04-23点击率:12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赔偿不合理,再审之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房屋是老百姓的避风港,只要有房子在就会有安稳的生活。但是房屋一旦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划入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则意味着,其切身利益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从法律层面来讲,房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之后,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不低于其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也就是至少要保障被征收人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也是我们经常在文章中强调的。

  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总会有部分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不足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降低了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从而就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为了不耽误项目建设,自然也会采取一系列的手段,而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就是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房屋。

  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作为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比较高,自然也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断他们承担因强拆房屋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查案件之后,只要征收方未经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毁损了被征收人家里所有的东西,且被征收人也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那么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征收方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赔偿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也就是说,合法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之后,法院判决给被征收人的赔偿从原则上来说只能高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不能低于这个,倘若低于这个赔偿标准,那么则无法体现公平、合理,同时也达不到惩戒的作用。

  但是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被征收人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往往不认可,认为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与自己家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会马上申请再审,希望再审能改判行政赔偿标准(整体补偿),但事实上案件到再审,且想翻案也是有一定困难的,被征收人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否则一般情况下很难满足被征收人的诉求。那么,倘若再审驳回了被征收人的再审申请,那么被征收人就真的一点希望也没有了吗?

  事实上并不是的。

  如果被征收人对再审结果不满意,那么其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于抗诉可能许多老百姓都不懂,事实上,所谓的抗诉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

  一般情况下,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不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抗诉申请可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也就是说,只有对再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有重大失误(错误),或者说是法院未作出再审裁定等,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向地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这是广大老百姓的权利,对于符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抗诉申请之后,应当要提出抗诉申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有:(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再审判决出来之后,一定要马上查看判决是否合理,是否有问题,如果自己不知道怎么审查,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如果再审判决有很大的问题,或者说是审理人员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的第八种情形等其他情形,建议被征收人尽快申请抗诉。

  总之,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问题要马上咨询专业人士,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若有必要,应尽快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有必要申请抗诉的,也一定要把握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时间,避免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