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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专业律师:办理审批手续后,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征地批复文件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5-05-07点击率:21

  北京土地纠纷专业律师:办理审批手续后,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征地批复文件还有效吗?

  征收集体土地,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征收方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即获得征地批复,才能实际占用。但是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不是征收方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也不是想什么时候申请就能什么时候申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在获得征地批复之前,也就是想要拿到征地批复文件,那么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征收前置程序,包括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以及确定征收范围后的前期调查(目的是为了弄清楚土地权属、房屋面积、房屋有没有产权证、地上附着物情况,苗木种类、数量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款等,这是获得征地批复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用地部门在申请征地时,有关部门也会对报批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也就是说,除了要履行征收前置工作,还要有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等,这也是拿到征地批复的前提条件。

  另外,申请征地不是每一个部门都有权批准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如果征收方项目所占用的土地超过了七十公顷,或者是所占用的耕地超过了三十五公顷,甚至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时,那么省级人民政府就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履行征收前置程序,哪怕只有一个征收程序没有落实到位,那不管是向谁申请,或进说是谁申请征地,应该都不会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所以,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能顺利拿到征地批复文件,推进征收工作,可以说是做足了功课。

  虽然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不容易,但是我们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也偶尔会遇到,有的征收方在获得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之后,却没有再继续开工建设,而是在三四年之后才开始正式占用土地。那么此时的征地批复文件还有效吗?

  首先我们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谁都不可以闲置、荒芜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如果已经办理了审批手续,需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倘若在一年内没有用实际使用,对于可以耕种且有收获得的,可以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而对于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倘若连续两年没有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就是说,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后,从拿到用地批复文件之日起的两年内没有实际使用土地的,相关部门是有权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之后,可以交由村民继续耕种,当然在土地一直荒芜没有人管的情况下,村民也可以要求复耕。

  再者,征地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只有两年的有效期,这也就意味着,两年的有效期一过,征收方所获得的征地批复则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其若想再征收该地块,那么就需要重新提交相关的材料,重新申请征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批复在征地拆迁中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有了征地批复,这代表着征收方履行了征收前置程序,落实了补偿,有关部门同意征收方利用所批准的土地进行建设,同意也意味着,征收项目正式打开了大门。所以,在看到征地批复之后,大家可以先审查一下征地批复是否合法,尤其是落款日期处,要看清作出时间和作出的有关部门是谁。

  另外,对于没有看到征地批复文件,有关部门也没有在网上发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这很有可能征收存在违法,或者说该项目根本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征收方却依然已经实际占用了土地,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有关部门针对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查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