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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下)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且极个别的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收范围也非常广,所以常常会在推进具体征收工作时,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即使现在法律法规相对于十多年来前,甚至二十多年前来说已经完善了很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极个别的征收项目中也仍然会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征收程序上出现较大的漏洞等。
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征收集体土地时,更是于2020年对《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且明确了征收原则,这也足以说明,土地征收中是想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利益的。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为了日后会遇到拆迁的人,或者正在经历征地拆迁的人能多多了解拆迁知识,及时发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就总结出了以下几条征收拆迁原则(事实上,我们前天的文章中已经说了几条征收拆迁原则,我们今天再来说几条,让被征收人了解到更多的征收原则),这些征收原则,不管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补偿迟迟协商不成,必须要作出补偿决定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论什么征收项目都必须要遵循。如果遇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在双方沟通多次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就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补偿安置决定主要针对的是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方之所以作出该文件,其用意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想给被征收人一定的压力,让其主动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该文件是具有可诉性的,如果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不服,那么其是可以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的。
所以,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包括征收方有没有对自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其他试图想采取各种违法手段来推进征收工作的行为。如果自己没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却三番五次的遭到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行为,征收方肯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征收原则,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
二、想要强制拆房,必须要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
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征收方也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利。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我们一直都在强调,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若被征收人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等到救济期限届满,征收方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在未遵循任何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哪怕被征收人拿到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或者是强制拆除房屋,都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否则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或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想要强制拆除房屋时,一定要让他们出示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对于法院没有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的强拆,一定要说不,倘若他们已经将房屋实施了违法拆除,建议被征收人尽快打110报警,切勿以人身安全做赌注,去上前阻止,这样只会两败俱伤。
三、没有公告就没有征收
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方必须要发布征收公告(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且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具体的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等事项,没有公告从法律层面来讲就等于没有征收。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一旦遇到征地拆迁,那么就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如果征收方口头告知没有,或者说没必要告知大家等,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配合他们推进征收工作。
四、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涉及房屋被征收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就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补偿方式任意选择,征收方不得侵害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不过实践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征收方擅自决定补偿方式的情况,有的甚至拿政策说事,就只提供一种,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擅自剥夺自己的选择权,那么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征收,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