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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土壤法年内上报人大:将对土壤分区分类管理
发布日期:2014-12-09点击率:1093

  土壤修复行业将迎来首部法律。由环保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今年年底上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环资委征求各方意见后,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处长丁敏此前介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进展。她表示,根据时间表,今年的主要工作是了解、熟悉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有关知识、情况、技术等,2015年着手起草和修改法律草案。预计2016年底完成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后,报送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以后,环资委将配合人大常委会完成审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参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她指出,“这部法律非常重视土壤环境的保护,在基本原则里面也规定了保护优先,并制定了专章‘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主要根据土地类型制订不同的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预防性的规定,为避免工业活动中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制订一些条款,对土地的风险管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法迫在眉睫

  今年4月,环保部会同国土部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的超标率高达19.4%。继水源、大气等之后,如何保护和修复土地已摆在政府的眼前。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曾向媒体表示,目前,我国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责任方需为污染土地调查修复,而各地因环保部门工作力度不同也存在控制程度差异,北京、重庆、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要求相对严格,管理到位。但也有不少其他地方重视不够,存在着污染土地未做调查和修复就进行开发的情况。

  实际上,当前关于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法律法规,关于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的来源和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排放的主要法律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污染防治法》。同时,专家指出,环保法在提出“防治土壤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规定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这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原则的规定。较为具体的规定见于国家颁发的许多单行法规之中。

  然而,这些法规条例并没有形成我国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风险评估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直到去年10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中国五年立法规划,该项法案由环资委牵头起草。今年年初,环资委正式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

  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直至去年才列入中国立法规划,但早在2006年,环保部(时称“环保总局”)已经开始组织人员进行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罗丽说,“到了2012年9月,国务院曾就土壤严重污染问题作出批示,基于这样的指示,启动了第二次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工作。”

  2012年10月,环保部正式成立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专家组,开展起草工作,其中包括五位法学专家和四位土壤学家。据统计,直至今年7月,该立法专家组共召开了14次工作会议,进行了3次调研。

  罗丽介绍称,“此前已经起草了一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征求意见稿,3月份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级地方政府征求意见,6月专家组进行了调研,重新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行业将获法律保障

  据悉,《建议稿》总共为八章。其中包括总则、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标准、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污染土壤的修复、保护责任的界定以及污染土壤修复的监测措施八项内容。

  《建议稿》十分注重对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土壤的分区分类管理方式。

  丁敏指出,在这其中,对农业用地的管理是一个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农业用地不像工业用地那样容易找到污染源,工业用地范畴内适用的“谁污染谁负责”这一原则到了农用领域就行不通了。所以农用地的污染责任一般是由政府承担。

  “因此,首先对农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然后进行分区分类管理,对于确实有污染的农地,首先控制起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污染,对于比较好的土地就要保护起来,对于有风险的农地,则需要指导农民改种其他经济作物,避免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罗丽说。

  在立法目的上,对于保护农业用地各方也有分歧。“到底是应该保证土壤环境质量还是应该保证土壤中农产品(11.78, -0.06, -0.51%)的质量。如果土壤污染超标但是农产品污染不超标,这种情况算不算作土壤污染?就这一问题,业内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丁敏表示,最终目的直接决定着修复技术的选择和使用。

  另外,在《建议稿》的草拟过程中,争议较多的部分是关于土壤环境标准问题。这同时也是影响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罗丽说,“土壤环境保护的标准问题也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重要内容,到底是要延续目前现有标准,还是在目前标准基础之上进行创新,是我们专家组讨论得比较多的部分。”

  此前,南京环科所对我国现有的土壤环境标准进行了更新修订,其中包括《农用地土壤环境限值》和《工业用地土壤环境限值》。尽管这两项研究成果已经得到环保部充分认可,成为国家级环保科技成果,但目前并未被正式采纳,行业内对土壤环境的评估依然以1995年的《土壤环境标准》为依据。

  此外,在“谁污染谁负责”这方面,丁敏透露,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终身责任,是否承担无限责任,现在都在商讨之中。“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审议通过之前,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如何追究其责任,这些在法律中也要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