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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12点击率:93

  ——2023年7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魏蕊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结和固化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的经验做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法工委还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非居住存量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壤污染调查、农业废弃物回收、风险管控方案实施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常委会法工委还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通过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了解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情况,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的参考资料;通过新江湾城街道人大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土壤污染情况巡查;通过金泽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人大代表赴有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就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开展了专题调研。

  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宣传教育

  有的委员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协会在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

  城建环保委建议,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依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预防和保护

  城建环保委建议,明确加油站、储油库等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的土壤污染预防责任主体;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监管要求;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后的管理措施。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三章“预防和保护”作以下修改:

  1.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明确,“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其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的土壤污染预防责任主体。(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2.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处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3.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回收站点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回收信息”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风险管控和修复

  城建环保委和有的委员提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城建环保委和有的部门提出,完善深基坑土壤污染修复施工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深基坑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作以下修改:

  1.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认定阶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在法规通过后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2.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第二款)

  3.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有关工程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五、关于行刑衔接和公益诉讼

  城建环保委和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土壤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行刑衔接和公益诉讼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两款,表述为“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上海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