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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3点击率:299

  含山县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根据年度土地整治计划,使用县本级资金投资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不含补充耕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二)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借助社会资本,保障项目有序推进,群众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三)依法确权、明确权属。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四)长效监督、规范实施。全面落实完善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廉政建设,使土地整治工作成为“保发展、守红线、促转变、惠民生”的基础平台。

  第二章 组织模式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含山县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水利局、交运局、住建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文旅体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督查办、公管局、征管中心、城投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目标制定、任务分解、项目审查、申报立项、协调推进、工作督查、项目考核、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土地整治实施情况。

  第三章 实施模式

  第五条 项目管理基本流程 计划分解下达---镇村选点上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确定项目---组卷申报立项---纳入财政预算---筹集项目资金---拨付启动资金---镇村组织实施---申请项目验收---网上电子报备---付清项目资金---工程决算审计---指标有偿调剂---财政资金结算。

  第六条 项目实施模式 实行县下达计划与镇上报项目相结合制度,鼓励各镇在县下达的任务基础上超额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所在镇政府为实施单位,县城投公司为项目投资单位。

  第七条 整合涉农资金 各单位在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运局、生态环境分局、文旅体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意见,集中整合涉农资金优先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第八条 建立项目备选库和专家库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含国家公益林、退耕还林等)、生态保护红线、湿地保护红线以及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有关规划,会同县城投公司编制县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备选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农业、财政、水利、交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项目专家库,对项目报批立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编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项目实施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暂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每亩35万元,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每亩10万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整理部分每亩35万元、农用地整理部分复垦水田每亩20万元、复垦旱地每亩10万元标准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年度收支预算,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与县城投公司进行包干结算。

  第十条 实行项目镇村费用包干 为充分调动镇、村土地整治工作积极性,县政府委托县城投公司按通过市级验收确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给予镇、村核定项目包干费用,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耕地暂按每亩30万元(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费用不少于每亩0.5万元),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复垦耕地暂按每亩5万元、复垦农用地暂按每亩3万元(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费用不少于每亩0.3万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整理部分复垦耕地暂按每亩30万元、农用地整理部分复垦水田暂按每亩8万元、复垦旱地暂按每亩5万元(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费用不少于每亩0.5万元),上述项目包干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安置点征地费、安置房建设费、土地复垦费、组织耕种费、后期管护费、监理费、中介服务费、管理费、奖补资金等。

  第十一条 拨付项目实施包干费用 项目包干协议签订后正式启动实施,县城投公司预付镇、村30%包干费用;项目拆旧区房屋拆除完毕,县城投公司再拨付镇、村50%包干费用;剩余包干费用根据市级验收结果,根据包干费用支付标准据实结算拨付。

  第十二条 土地指标管理和使用 项目验收确认的土地指标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按照用地指标“谁使用、谁承担、先缴费、后供地”原则,区分用地指标来源渠道收取土地指标有偿调剂费,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指标暂按每亩35万元,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土地指标暂按每亩10万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整理部分暂按每亩35万元、农用地整理部分复垦水田暂按每亩20万元、复垦旱地暂按每亩10万元收取土地指标调剂费。县政府安排10%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优先保障各项目实施单位用于农民集中安置点和实施拆迁村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并按包干费用每亩30万元收取土地指标有偿调剂费。各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将10%增减挂钩项目结余周转指标按每亩35万元对外有偿调剂。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具体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做好土地清查、确权登记、拆旧建新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计划下达、拆旧点现场踏勘审查、立项、验收、信息报备等工作,负责安置点用地和安置房规划建设审批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指标有偿调剂费征缴工作。

  (二)县城投公司: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投资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项目所在镇做好安置点选址、安置房建设、土地复垦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结)算、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协助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指标有偿使用调剂费征缴等工作。

  (四)县征管中心:负责统一拟定全县土地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实施,指导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开展。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土地流转、复垦土地质量标准、农作物布局安排等工作,参与项目立项审查及出具项目报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六)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建新区安置房等项目立项工作。

  (七)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区水利规划设计方案和水利灌溉设施的质量监督、审查管理,参与项目立项审查和出具报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八)县交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安置点村村通道路建设及提级延伸工程。

  (九)县住建局:负责安置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污水处理等工作。

  (十)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工作。

  (十一)县文旅体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文化旅游规划实施等工作。

  (十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监督和指导乡村振兴规划实施等工作。

  (十三)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

  (十四)县公管局: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督查办:负责配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督查和考核工作。

  (十六)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摸底上报,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投公司现场核实论证拆旧地块,建新区安置点选址报批、土地征收和安置房建设;负责拆旧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组织搬迁、土地复垦、地方矛盾协调、施工环境保障、组织项目区耕种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五章  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 项目所在镇依据县政府制定的年度县级土地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委托中介机构丈量和评估建筑物、附属物,据实测算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 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率,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已批准立项的增减挂钩项目农民建新拟采取宅基地安置的除外),科学有序集中安置,新建多层及小高层电梯房。农民集中安置小区由各镇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确保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交通便捷。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须事先承诺放弃宅基地或产权调换集中安置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违法建筑处理 执行我县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相关规定。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管理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初验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申报市级验收。

  第十八条 加强土地权属调整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 项目在取得立项、验收批文后,项目所在镇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 项目土地复垦通过县级自验合格后,由各镇及时组织耕种,所产生费用在县城投公司拨付的项目包干费用中列支。项目市级验收合格后,各镇负责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定期巡查,严禁在新增耕地内栽树、挖塘、非法取土、建设占用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杜绝闲置、荒芜新增耕地。

  第七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考核制度 县督查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查、检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督查考核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年度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

  在县政府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下达基任务的,根据各镇年度验收合格面积,县政府按10000元/亩给予奖励。对完成年度任务低于90%的(经批准核减面积除外),县政府按10000元/亩给予扣除包干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县政府审定的项目按照原实施模式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土地权属单位申报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来源:含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