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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发布
发布日期:2022-12-05点击率:36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近日公布。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初步采样分析(即初步调查)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关键环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的监督检查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的监督抽查。被检查单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参与单位,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单位、现场采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制单位等。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地块调查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2016第42号令)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7第72号公告)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三、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组织实施主体

  监督检查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其中任一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或全部环节均开展监督检查。

  对通过评审的调查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抽查。

  (二)组织实施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1.自行组织专家开展;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或者组织专家开展。

  (三)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技术人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涉及地下水污染调查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监督检查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3.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和现场采样环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有环境、土壤、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熟悉相关行业工艺流程,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4.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环境监测或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环境监测或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监督检查人员可从本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选取,优先选择参加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的人员。

  参与监督检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技术人员、专家,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企业信息、调查结果等应当保密,做到廉洁自律,涉及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标准、政策研究或咨询的工作经验;

  4.具有3名及以上具备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标准、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者参与任务所在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及其样品分析测试项目。

  (五)工作经费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

  四、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1.必须开展监督检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以下简称调查活动)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调查活动,应当纳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范围:

  (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也应当纳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范围。

  2.第1条款以外的地块的调查活动,纳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查范围。 抽取方式和抽查比例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对在当地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应当加大对其调查活动监督检查的频次。3.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评审的地块的调查报告,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查范围。

  (二)实施监督检查

  对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调查活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监督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1.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

  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检查要点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3中的附表3-1。

  应当由不少于2位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采样方案检查,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见附1,以下简称意见单),并将结果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单位在收到意见单后,组织改正,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见附2,以下简称改正回复单),并将改正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修改后的采样方案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反馈意见。

  2.现场采样环节

  选取部分采样点,通过现场旁站等方式进行现场查看。重点包括:对照采样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涉及现场调整点位的,需检查点位调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现场查看要点参考《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3中的附表3-2。必要时,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查看的同时,可以在疑似污染区域采集样品或者在现场采集密码平行样品的位置同步采集平行样品用于后续环节的监管。

  现场查看活动应当由不少于2位监督检查人员参与。现场应记录查看点位、查看项目、查看结果,并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意见单(见附1),现场反馈给现场采样单位。

  现场采样单位现场改正后(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重新采样),填写改正回复单(见附2),提供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复核无误后,将确认后的改正回复单及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3.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

  可以通过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的方式,查阅相关记录,或者采取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等方式对相关地块的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进行检查。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依据相关单位提交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在样品分析测试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采取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方式。现场查看应当由不少于2位监督检查人员参与。现场查看要点参考《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3中的附表3-3。现场应记录查看项目、查看结果,并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意见单(见附1),反馈给检验检测机构,并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2)采取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方式。平行样品比对分析要求按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4执行。统一监控样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检验检测机构发放,检验检测机构将统一监控样品与调查样品同批次进行分析测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统一监控样品测定值与指定值之间的相对误差进行评价,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测试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原则上,统一监控样品合格率应达到100%。

  (3)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意见单或者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结果后,对发现的问题或不合格结果组织自查原因并逐一改正,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数据存疑的地块采取包括重采重测在内的改正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改正后,填写改正回复单(见附2),并提供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将确认后的改正回复单及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4.通过评审后报告抽查环节

  (1)报告质量抽查

  对评审通过的调查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抽查,检查要点参考《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3中的附表3-4。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填写意见单(见附1),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质量抽查工作应当在报告评审通过后30日内完成。

  (2)开展采样复测

  对经抽查发现报告结果存疑的地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采样复测。采样复测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报告质量抽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样复测应当组织专家现场踏勘,确定采样点位、采样深度和复测项目。选择地块内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布点,每个地块不少于2个区域,每个区域至少布设2个土壤点位和1个地下水点位(若不存在地下水可不布设),土壤和地下水可在同一点位。复测项目主要针对结果存疑的检测项目,必要时土壤样品复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和地块特征污染物,地下水样品复测项目包括地块特征污染物。复测样品应当按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留样保存。

  对采样复测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采样复测结果通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给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对采样复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再次复测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再次复测的,应当组织再次复测。再次复测应当使用留样保存的复测样品检测;超过留样保存期限的,应当组织再次采样。

  五、改正要求与结果运用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应当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调查报告评审,应当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应当不予通过评审。

  采样复测发现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如报告结论错误、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等,组织评审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报告评审指南》)责令业主单位重新调查,并重新组织评审;对评审存在重大疏忽的评审专家,依据《报告评审指南》及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专家所在单位。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在其官网予以公布,并同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予以公开。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