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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1-18点击率:332

  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城建环保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5件。会后,城建环保委专题研究议案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听取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达成初步共识。3月16日上午,城建环保委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执法检查,加快北郊站功能转型,提升上海主城区北部区域城市能级的议案(第2号);关于开展城市更新条例执行情况专项监督,加大“两旧”改造力度的议案(第8号);关于开展《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及专项调研的议案(第26号);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执法检查,助推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议案(第43号)

  静安代表团提出,加快北郊站功能转型是落实《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重要举措,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执法检查,推动有关部门统筹开展本市北部区域城市更新工作。虹口代表团提出,中心城区现存体量巨大的老旧房屋,因历史风貌保护及产权等因素,无法全面修缮更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更新条例》专项监督,加大对零星地块旧改和旧住房综合改造的推动力度。徐汇区代表团提出,当前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受限较多、推进实施难度较大,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更新条例》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基础设施提升、区域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开展监督。黄晨等24名代表提出,上海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现状相比国际发达水平还有差距,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更新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条例中历史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执行到位。因四件代表议案均涉及《更新条例》监督工作,经研究予以并案处理。

  委员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制定的《更新条例》,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为有力推进本市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上述代表议案聚焦当前上海城市更新领域中的难点和瓶颈,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很有必要。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更新条例》执法检查列为今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此,委员会将根据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在组织开展《更新条例》执法检查过程中,紧密依托“市区联动”机制,加强与徐汇、静安、虹口三区人大的协同合作,把四件议案的意见建议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全程参与,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加快解决代表议案反映的问题,促进《更新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的议案(第3号)

  许丽萍等36位代表提出:从新时代河道管理和长江大保护的需要出发,适时启动修订《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河道的定义、管理范围、治理规划、排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

  委员会认为,《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施行二十多年来,对加强本市河湖管理、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针对水环境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河长制”等一批新的法律制度,上海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全面梳理修法内容,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代表议案所提的意见建议,尽快形成法规修改方案。委员会将持续跟踪立法调研情况,推动相关法规草案早日成熟,为启动修法做好准备。

  三、关于加快制定《上海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4号)

  许丽萍等32名代表提出:上海地下水埋藏浅,水土同步污染的概率高,修复治理任务艰巨,建议加快制定《上海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构建“土壤与地下水一体化”的联防联治制度和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委员会认为,土壤和地下水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对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明确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上海实际抓紧立法调研。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上海土壤污染防治和“水土一体化”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认真研究、积极吸纳代表议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争取今年年底前形成较为成熟的法规草案,尽快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委员会将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此项立法调研工作。

  四、关于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若干规定》的议案(第18号)

  彭燕玲等21名代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有待加强,群租、违法搭建、“飞线”充电、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执法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也有待解决,建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契机,制定《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若干规定》。

  委员会认为,住宅小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其管理成效事关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是体现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针对当前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实践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当前确有必要通过浦东新区率先立法来探索、引领和破解相关瓶颈难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若干规定(暂定名)》列为今年立法正式项目。委员会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会同浦东新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的意见建议,抓紧做好法规起草工作。委员会将提前介入,全力推进,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此项立法任务。

  五、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议案(第19号)

  彭燕玲等22位代表提出,2007年实施的《上海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亟待修改,建议将农村地区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法规,将迁移砍伐私人自种树木排除适用本法规,区分擅自砍伐和过度修剪行为,差别化实施居住区绿化率,明确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等。

  委员会认为,绿化工作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上海市绿化条例》实施以来,为推动提升绿化覆盖率、优化环境品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农村地区绿化建设管理、居住区树木修剪、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等建议,相关内容分别在国家森林法、本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技术标准中已有规定,对于砍伐迁移市民自种树木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调研,加快形成共识。委员会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抓紧开展立法前期研究,为适时启动本条例修改工作打好基础。

  六、关于加快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第20号)

  彭燕玲等22位代表提出,上海住房租赁市场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管理覆盖不全、管理手段单一、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后缺乏管理规范依据等问题也逐步显现,建议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委员会认为,住房租赁关乎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城市发展。随着国家和本市住房制度的深刻变革,房屋租赁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房屋租赁管理也面临着不少急需解决的新需求新问题。《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未曾作过大的修改,很多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市场和监管的需要,条例的修改已十分紧迫。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规的修改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代表议案内容,对本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切实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委员会已提前介入,全力推进,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七、关于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

  盛雷鸣等15位代表提出,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已无法满足本市现阶段建材管理实际需要,建议从建材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建材的定义和种类、建材“备案制”、长三角协同监管机制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委员会认为,《建材条例》实施以来,对本市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该条例施行20多年来未作修改,已难以适应当前及今后的管理需要,抓紧予以修订确有必要。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管的新形势新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调研,研究完善顶层设计,争取早日启动条例修改工作。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轨道安检法律支撑的议案(第25号)

  杨昕巍等22位代表提出:目前,上海地铁安检面临法律保障不足、安检法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议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并促进形成全民配合安检的良好氛围。

  委员会认为,现行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轨交安检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处罚,今年1月市政府也修改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本市轨交安检管理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保障。委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营企业要用好用足已有法治资源,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继续做好安检人员培训等工作,严格落实轨交安检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引导全体市民支持和配合做好安检工作。

  九、关于建议浦东新区制定关于商业地产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第32号)

  朱柯丁等19名代表提出,商业地产租赁市场的“转租费”“进场费”等潜规则,干扰了正常经济秩序。建议浦东新区制定商业地产租赁实施办法,规范转租行为及其费用,加大国有资产开发、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加强对市场灰色费用和垄断的监管与执法。

  委员会认为,应当关注部分国资经营用房不规范转租和商业地产“进场费”等问题。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厘清有关转租现象背后深层次问题,探索完善租赁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杜绝不规范租赁行为。

  十、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调研的议案(第38号)

  吴健生等18位代表提出,现阶段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科技含量不高、产品出路窄,难以形成广泛应用的良好局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攻关、产品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开展监督调研。

  委员会认为,加大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于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三年对该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监督重点,大力推动提升本市湿垃圾处置能力和科技水平。委员会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抓紧破解制约湿垃圾末端处置能力提升的瓶颈难题。委员会将在今年开展的生活垃圾管理专项监督中,继续把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全程参与,持续推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十一、关于修订《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1号)

  赵爱华等25位代表提出,对标国外固废领域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成功做法,本市需要依靠法规支撑来突破“源头减量”和“资源化”相关难题瓶颈,建议开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后评估,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优化备案程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通过收费和税收优惠等机制助推上海“无废城市”建设。

  委员会认为,《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着力倡导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在促进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构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去年委员会结合专项监督调研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了初步立法后评估,从把握上海超大城市发展的站位和使命、坚持新发展理念出发,在持续推动生活垃圾管理“三化”进程、发展循环经济和“无废”城市建设等方面,现行法规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委员会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的意见建议,加强对“源头减量”、“可回收物资源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机制建设,并同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治保障2.0版研究,努力让生活垃圾管理“上海模式”继续在全国发挥带动示范引领作用。

  十二、关于建议上海市人大制订本市快递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7号)

  张娣芳等13位代表提出,随着电商行业迅猛发展,数量激增的快递包裹对交通、环保、消防以及防疫安全等带来新挑战,现行国务院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等法规文件无法适应新的变化。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从“大安全”的治理架构出发,尽快制订新的快递安全管理条例。

  委员会认为,快递物流业已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之一,安全保障至关重要。快递安全管理涉及面较广,目前本市相关管理依据散见于交通、环保、公共卫生等领域多部法规规章之中,如《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和快递防疫相关规定等。委员会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资源,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快递安全的管理。同时,要深化开展对本市快递行业立法的研究,为今后适时制定相关地方立法奠定良好基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代表议案摘报15件

  附件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审议的代表议案15件

  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执法检查,

  加快北郊站功能转型,提升上海主城区

  北部区域城市能级的议案

  (第2号)

  静安代表团提出:中心城北部区域现存4条铁路线路,但近年来车站货运量呈现逐年急剧下降趋势,已不足设计能力的1/3,土地利用效率明显低下。北郊站和铁路通道占地面积大,阻碍交通,周边出行矛盾非常突出,严重制约连片发展的态势。提升上海主城区北部区域城市能级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快北郊站功能转型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重要举措,推动站城一体融合是国家铁路建设的发展需求。为此建议,市人大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北部区域城市更新顶层设计,明确其功能和发展定位,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指引;加快北郊站的功能转型,将货运功能外移,增加客运功能,建立立体交通;加强北郊站地区区站一体集聚开发的研究。

  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的议案

  (第3号)

  许丽萍等36位代表提出:从新时代河道管理和长江大保护的需要出发,《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必要进行修订。建议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进展,总结上海市近年来在河道管理方面取得的经验,适时启动《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法规修订应体现时代新需求、人民新期盼、上位法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河道的定义、管理范围、治理规划、排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

  关于加快制定《上海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防治条例》的议案

  (第4号)

  许丽萍等32名代表提出:上海地区土壤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污染土的修复治理是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任务十分艰巨。上海地质条件复杂,场地“水土同步污染”概率大,修复难度大。国家层面《土壤污染防治法》已颁布实施,上海市已构建相关制度,并启动重点区域的修复治理工作。鉴于上海地区地下水埋藏浅,水土同步污染的概率高,为此建议,制定《上海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体现污染土和地下水修复治理并重原则。立法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制定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防治与规划编制相衔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构建“土壤与地下水一体化”的联防联治制度和“场地修复+地下空间开发”的协同机制,推动异位修复场地的“分阶段效果评估制度”,建立全生命周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土壤治理修复第三方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的监管制度,强化科技赋能与数字赋能,拓宽土壤修复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等问题。

  关于开展城市更新条例执行情况专项监督,

  加大“两旧”改造力度的议案

  (第8号)

  虹口代表团提出:上海中心城区分布着体量巨大的老旧房屋,因历史风貌保护及产权等因素无法全面修缮更新、进行有效保护。通过专项监督了解资金、政策、模式等方面存在的瓶颈,深入推进“两旧”改造,提升居民居住品质十分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城市更新条例执行情况专项监督,加大“两旧”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零星地块旧改的政策支持,加大对旧住房改造的支持,重点围绕进一步将现有旧区改造相关政策延续覆盖至零星地块,进一步强化零星地块旧改的规划政策支持,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旧住房改造的更新模式,进一步提高旧住房更新改造市级补贴标准,进一步修订绿化调整相关条例。

  关于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

  若干规定》的议案

  (第18号)

  彭燕玲等21名代表提出:住宅小区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违法搭建、“飞线”充电、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不时发生,群众意见大、投诉多,执法取证难、执行难。为此建议,借全国人大授权上海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之契机,提请制定《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若干规定》,先行先试,提高住宅小区环境品质和管理效能。一要坚持系统治理,形成居住区综合治理能力,加大信息归集、物业履职、部门协作和普法宣传。二要强化执法保障,通过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调整强制执行主体、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升居住区城管执法效能。三要完善罚金惩戒、连带惩戒、注记惩戒和信用惩戒等惩戒机制,拓展居住区城管执法抓手。

  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议案

  (第19号)

  彭燕玲等23位代表提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理念、管理思路、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一是适用范围还存在模糊地带,二是居住区内的配套绿化建设标准过高,三是居住区内的绿化管理存在一定空白,四是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科学性、操作性不强。建议从如下方面对法规进行修改:1.明确将农村地区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条例》适用范围。2.公民私人自种树木排除适用《条例》。3.区分擅自砍伐和过度修剪行为,明确过度修剪或者擅自修剪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设定低于擅自砍伐树木的罚则。4.差别化设置不同居住区的绿化率。5.明确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关于加快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

  (第20号)

  彭燕玲等23名代表提出:住房租赁关乎民生福祉,但由于房屋租赁管理中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存在问题有房屋租赁管理未能全覆盖、房屋租赁管理手段单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规范依据等。为此建议,通过修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重塑本市房屋租赁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指示精神,完善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立法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有: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范围,建立租赁权益保护制度和住房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完善“群租”认定标准和整治手段,将房屋短期租赁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增强行政处罚的可操行性。

  关于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议案

  (第22号)

  盛雷鸣等15位代表提出: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无法完全满足本市现阶段建材管理实践的需要。建议从如下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1.明确建材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效能。2.明确建材的定义和种类,调整建材管理范围;重视绿色建材发展,强化制度激励,建立绿色环保建材认证制度。3.确认建材“备案制”,调整“准用制”条款,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依法监管和信息互动。4.建立建材生产监管、市场监管与现场监管联动机制,建立长三角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信用管理方式的运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轨道安检法律支撑的议案

  (第25号)

  杨欣巍等22名代表提出:对实施轨道交通安检作出具体规定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故轨道安检工作强制力不足,不愿配合安检的乘客不在少数;目前安检标准设置、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主要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法定负有主体管理责任的运营单位仅负责安检资金和人员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加强安检法律支撑,各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形成全民配合安检的氛围。

  关于开展《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及专项调研的议案

  (第26号)

  黄晨等24名代表提出:上海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佳绩,但上海历保现状与国际历保水平还有差距。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去年通过的《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规中关于历保工作的规定,如相关主体责任、保障机制等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建议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监督调研如何处理好历保建筑要求与群众居住条件改善的关系、历保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举措、现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创新、历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历保工作机制、历保资金保障等问题。

  关于建议浦东新区制定

  关于商业地产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第32号)

  朱柯丁等19名代表提出:商业房地产租赁市场的“潜规则”如“转租费”、“进场费”等乱象,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不利于上海打造良好的城市营商环境。建议:一要在浦东新区制定商业地产租赁实施办法,先行先试。二要增加法律法规,规范化“转租行为和费用”。三要对“进场费”问题重新划分所属法律法规的范围。四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开发、使用公开透明力度。对招商情况和扶持优惠对象进行公示。五要调整政府管理部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责任,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

  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调研的议案

  (第38号)

  吴健生等18名代表提出: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关系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成效,是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含量不高,形成的产品出路窄,难以形成广泛应用的良好局面。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结合“听取生活垃圾管理专项工作报告”的任务安排,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督调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推进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尽快完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建设,细化和优化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支撑政策体系。

  关于开展《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执法检查,

  助推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议案

  (第43号)

  徐汇区代表团提出:当前,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更新改造受限较多,推进实施难度大;《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执行细则未明确,居民意愿较难统一;旧改项目控详审批、规划验收等工作有待完善。建议市人大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围绕基础设施提升、区域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历史文化保护等开展监督,关注热点问题,落实监督职能,完善旧改工作的整体政策供给,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旧房改造审批和后续工作,加快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步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关于修订《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

  (第51号)

  赵爱华等25名代表提出:《“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发布,国家对固废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提出更高更细要求。对标国外在固废领域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成功做法,本市有许多问题需要法规支撑来突破,如已有政策法规对可回收物的利用没有充分关注;难点痛点问题仍未解决,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加强;分类方式引发资源化利用新困境,垃圾收费强约束机制尚未提上议事日程。为此建议,开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后评估工作,围绕职能部门职责优化、垃圾精细化分类与差别化收费、收运和资源化企业清洁化、跨区域处理备案简化和信息化等方面开展研究修订工作。

  关于建议上海市人大

  制订本市快递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

  (第57号)

  张娣芳等13名代表提出:电商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快递投送造成的交通安全问题频发,快递包裹激增产生大量包装垃圾,物流仓库、代收点等场所给消防安全带来挑战,电商冷链、物流快递引起的病毒传播风险引起广泛关注。国务院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还未延伸到交通安全、环保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防疫安全等内容。建议上海市人大尽快制订新的快递安全管理条例,从“大安全”的治理架构出发,重点围绕交通安全、环保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防疫等作出规定,多措并举,制定长效机制。来源:上海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