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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盐城公布十大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5-17点击率:178

  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盐城公布十大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5 月 16 日,盐城举办纪念 "6.5 环境日 " 暨 "5.22 生物多样性日 " 新闻发布会。会上,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公布了 2022 年度盐城市十大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2 月 24 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 14000 吨纱线及染整项目(一期 7000 吨)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印染废水排放。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31.6 万元。

  启示意义: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对教育企业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区其他潜在的污染者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盐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7 月 28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线索对盐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盐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正在营运,检查发现该单位 12 月 6 日对车辆检测不合格时的额定功率为 100KW,7 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将额定功率修改为 70KW,并通过了检测。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 — 2018)中 3.4 额定功率的定义以及 B.6 数据记录与检测报告中 B.6.2.1 检测参数记录要求,该单位未如实记录车辆额定功率。

  查处情况:盐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10 元,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启示意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监管是基层移动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要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通过查数据、看现场、调监控等方式,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源头治理移动源污染问题。

  三、盐城某汇纺织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6 月 1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正在排放。随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排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氨氮 24.5mg/L, 总氮 33.4mg/L, 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氨氮 20mg/L, 总氮 30mg/L 浓度限值。

  查处情况:盐城某汇纺织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

  启示意义:盐城某汇纺织有限公司作为涉水行业排污单位,应严格管理废水处置,达标排放。在此,提醒相关废水排放单位,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工艺及管理制度,对厂内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杜绝出现排放水超标的情况。

  四、江苏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江苏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企业。该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汽车地毯生产项目涂胶组装工段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环评审批、验收要求在相应工位设置集气罩及吸风、排风装置。

  查处情况: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22〕第 20 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6 万元。告知后该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1、检查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召集公司各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整改图片;2、2017 年以来受某品牌汽车销售下滑的影响,在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运营,连续 3 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从轻处罚。

  为更好服务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进行了集体审议,鉴于该公司实际经营困难及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在相应工位设置集气罩及吸风、排风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 3 万元。目前,该行政处罚案件已依法结案。

  启示意义: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坚持既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也要做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真正做到行政处罚落到实处。

  五、江苏某热电有限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6 月 23 日、6 月 24 日和 6 月 29 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 2021 年 7 月 7 日编制的 2020 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使用的元素碳含量数据和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中氢含量参数,不符合《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碳含量数据为 2021 年 4 月集中送检入厂煤混合样检测数据,氢含量参数测算未采用实测值。

  查处情况:以上现场环境问题经拍照取证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江苏某热电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 30 日内改正,处罚款人民币 1.559 万元。

  启示意义:该案件填补了该市使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立案查处的空白,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六、盐城市阜宁县沟墩镇某电镀作坊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4 月 19 日,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后,立即派出环境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分两组对群众反映区域进行排查发现,一个废弃厂房内存在电镀加工点,该加工点由个人陈某某投资,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手续。现场生产废水经管道排入车间外西南角收集池,收集池设置有临时水泵,通过水泵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中天公司西侧河沟,现场观察,排水口周边河沟水面呈棕黄色。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联系阜宁县公安局提前介入,环境监测人员对其电镀项目进行现场采样。2022 年 4 月 23 日,阜宁生态环境局对电镀生产线设施、控制柜等处实施查封,同时由沟墩镇落实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明确落实专人进行看守,确保该电镀生产线停产到位不再对外产生污染。

  查处情况:2022 年 4 月 20 日,阜宁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结果显示 PH 值、总铬、总锌均出现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22 年 4 月 21 日,阜宁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至阜宁县公安局。2022 年 6 月 21 日,该电镀作坊生产设备、设施、物料、危废等已全部清理完毕、恢复原状。目前电镀作坊投资人陈某某已根据第三方资质专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论履行了赔偿义务。

  启示意义:该案件中的电镀作坊隐蔽性极强,充分利用镇、村工作人员以及周边群众对周围环境的熟悉,可以快速发现违法行为。利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通知公安部门介入,对犯罪行为进行震慑,增强现场调查询问的有效性,证据的完整性,为后续案件移交成功做好铺垫。及时对生产线进行查封,对现场物料、危废等清理,确保后续不再增加环境污染,落实镇、村对生产设施、厂房进行拆除,恢复该地块的农耕,源头消除了环境污染行为。

  七、盐城市大丰某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 年 11 月 24 日,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盐城市大丰某巾被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领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仍在生产。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 年 2 月 17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22.6 万元。

  启示意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应及时关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情况,确保排污许可证时刻处于有效期内。

  八、江苏某船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4 月 19 日,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展露天喷漆作业,未使用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厂区西侧有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喷砂)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8.19 万元。

  启示意义: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 , 逐步改善空气质量。本案例中的排污单位存在未使用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开展露天喷漆和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的情况下物料(喷砂)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后督查,督查企业做好问题整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做到废气处理外排。

  九、利用无人机查处陈书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3 月 10 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陈书某养鸡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蛋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由于场地面积较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单位场地进行进一步图像分析和信息标定,发现了该单位东侧 2 座粪污收集池未设置顶盖防雨,较大的一座粪污收集池边有用污水泵及软管抽排粪污至鸡舍北侧小沟的痕迹,鸡舍北侧小沟内有粪污和粪水蓄积,北侧小沟与西侧朝阳林带河相通,朝阳林带河口处有明显鸡粪痕迹。

  查处情况:陈书某养鸡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蛋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0.519 万元。

  启示意义: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各类执法行动中的应用,不仅应用于工业企业污染的监管,还可以应用于农牧禽业等生产单位的监管。农牧禽业生产单位普遍生产场地面积较大,周边自然环境复杂,单靠执法人员勘察较难确定污染情况,固定污染线索。部分生产单位还涉及养殖防疫要求,进入不便,进一步限制了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这时便可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进行场地信息分析勘探、评估污染分布及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十、盐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2 月 25 日,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 " 大气 2 号 " 专项行动安排对盐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拉丝工段、圆织工段正在生产。该公司拉丝工段废气排口有非甲烷总烃,圆织工段废气排口有颗粒物排放,但该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并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3.2 万元。

  启示意义:通过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等监管手段落实问题发现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把交叉执法的问题发现手段贯穿到大气环境问题态势感知、问题发现和案件查处过程之中,为优化大气环境执法方式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经验做法。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