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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0点击率:288

  长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7〕74号)和《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新政办〔2015〕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控制断面为新乡市设置的我市河流出境断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断面为我市设置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流的出境断面。

  第四条 市控制断面生态补偿扣款办法。根据《新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新办文〔2019〕23号)规定,对市控制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实行周考核,周均值超标的每次扣款30万元。我市对市控断面超标加倍扣款,周均值超标的每次扣款60万元,并按照“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将扣款分解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境河流断面生态补偿扣款办法。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实行周考核,周均值超标的每次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扣款10万元。若此周因市控制断面超标已承担扣款的责任乡镇(街道)不再重复扣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断面在全市考核中位于后两位且断面超标的,在原扣款金额的基础上,加扣5万元。连续排名全市考核后两位且断面超标的,每次递增5万元。

  (三) 由于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造成控制断面超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生态补偿金。

  第六条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长垣分局负责对河流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负责每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生态补偿计算结果进行核算和通报,同时在媒体上公布。市财政局要依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长垣分局的生态补偿核算结果,实施财政扣款。

  第七条 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省市对我市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划的生态补偿金。年终结余部分及新乡市财政补偿和奖励我市的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及生态引水、奖励考核断面年度达标率较高或达标率提高幅度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市财政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长垣分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自通报做出之日起5天内报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长垣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