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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仍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全球主要地区标准各不相同,主要还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4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1972年,以名为《Clear Water Act》的修正案对《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进行了大幅修订,《Clear Water Act》规定,公共处理设施必须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二级处理设施标准
表1 美国和我国污水处理设施二级排放标准
欧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对零散的水资源管理法规进行整合,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其中,排污限定指令有《城市废水处理指令》(91/271/EEC)。该指令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等同于国内法,成员国可根据各国水域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表3 欧盟城镇污水处理指令(mg/L)
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本1970年颁布了《水质污浊防止法》,水质标准包括健康项目和生活环境项目两大类,采用浓度限值,允许地方根据当地水域特点制定地方排水限值标准。近年来为改善封闭性海域的水质,日本对工业集中、污染严重地区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限值制度,对各指定水域确定污染负荷量的总体削减目标量,再由都道府县知事据此确定所辖范围内的各污染源的削减目标量及削减方法事项,即采取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互结合的治理模式。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执行标准控制污染的主动性很强,大都根据地方环境需要,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表4 日本生活环境项目排放标准(mg/L)
香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技术备忘录: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标准》是香港环境保护署为污水处理厂颁发牌照的指引。备忘录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出的不同水域来划定排放标准,内陆水域划分为A(可做饮用水水源)、B(灌溉)、C(池塘养鱼)、D(一般设施及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四个组别,海岸水域根据水质及用途划分为六个组别,分别对应不同的排放标准。不同的排放流量亦有不同的标准,较高流量的标准通常比较低流量的标准严格[8]。由此,不同水域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尽相同,以沙田污水厂为例,其水质管制区为吐露港/ 维多利亚港(第二期)
表5 沙田污水处理厂牌照标准(mg/L)
文章内容摘自牛建敏等人论文《美国、欧盟、日本等地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与启示》来源:水污泥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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