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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主要内涵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7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20年8月
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赔偿工作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22年4月
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等14家中央部委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义务人权利与义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义务: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权利: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资料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乌兰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