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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东陕南大巴山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8-14点击率:145

  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活动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8月10日,渝东陕南6家法院共同签署《大巴山司法保护框架协议》。为进一步加强大巴山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展示渝陕两地法院司法守护大巴山生态环境经验成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会后共同发布10件大巴山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杜某田等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某田、杜某国、黄某兵、张某伟多次从其他被告人处收购黑熊死体,其中:被告人黄某兵从湖北省竹溪县收购一头黑熊死体,委托二人门市销售;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张某文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蔡某成(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伟在重庆市城口县向袁某锋等(均另案处理)收购一头黑熊死体,以1.5万元的价格卖予二人。2017年1月11日,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在杜某国门市查获15只疑似熊腿、3个疑似熊头、5个疑似熊胆、46.65公斤疑似熊肉、6.6公斤疑似熊油及若干其他野生动物的死体。经鉴定,查获的3个疑似熊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所有,查获的疑似黑熊残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所有。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田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国构成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伟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兵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杜某国有立功表现,二审改判杜发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渝陕交界的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案涉黑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野生动物之一。受非法牟利驱使,当地部分农户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陷阱、铁龙套,将黑熊猎捕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伟。张某伟在当地游走,多处收购黑熊死体,并将黑熊死体简易分割后装袋运输至巫溪县,出售给杜某田、杜某国在门市销售,形成了一条非法交易链。本案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斩断犯罪交易链,用最严格司法保护大巴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给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带来的重大隐患,人们应保持警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陋习,自觉抵制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珍爱野生动物,敬畏自然。

  案例2:被告人屈某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姚某用北京蓝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名义,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许可,从天津绿之语动物养殖有限公司购买红绿金刚鹦鹉死体。后被告人姚某将购买的红绿金刚鹦鹉死体1只通过邮寄出售给被告人屈某。被告人屈某加工制作成标本,通过快递邮寄给张某天赏玩。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姚某将从天津绿之语动物养殖有限公司购买的南美皮毛海狮死体1只出售给被告人屈某。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屈某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1只、缅甸蟒4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3只、鸳鸯4只、雀鹰2只、游隼2只、黑翅鸢2只、领角鸮2只、凤头鹰1只、赤腹鹰4只、日本松雀鹰1只、红角鸮5只、鹰鸮1只、斑头鸺鹠1只、海狗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2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1只、亚历山大鹦鹉1只、禾雀1只、绿鬣蜥2只。上述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64.65万元。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被告人张某、文某、李某、车某均与被告人屈某发生过上述交易或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屈某等六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屈某(主犯)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万元;其他五名罪犯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0.2万元至1.9万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含中华菊头蝠在内的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本案被告人屈某、张某、文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育、利用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拯救和保护,促进珍贵、濒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的保存、延续和扩大,而非贩卖虐杀以满足个别人休闲娱乐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法律原则上一概禁止,有正当需求或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通过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本案屈某等六名被告人从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企业购买野生动物并制作成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此案警示广大民众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定要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不可以个人的休闲娱乐爱好盲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案例3:蔡某国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国系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村民。2018年5月,林主唐某某和李某某先后将各自火烧山林出售给蔡某国,并约定由林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次月,唐某某和李某某将申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予蔡某国,批准合法采伐活立木蓄积共计15立方米。同年7月,蔡某国携带油锯前往唐某某、李某某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庙坪村4组小地名张家湾的山林砍伐林木,共计砍伐杉木、马尾松622株。经鉴定,涉案林木活立木蓄积为74.331立方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蔡某国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并与城口县林业部门、基层政府、村委会达成《生态修复协议》,由其补植树林并进行管护。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国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进行采伐,严重违反国家林业资源管理秩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对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遂判决:被告人蔡某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蔡某国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国虽超出采伐许可滥伐的林木蓄积数量巨大,但采伐的林木均系过火林木,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在二审审理期间蔡某国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并积极实施生态修复,遂改判蔡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滥伐跨省域交界处火烧木的典型案例。大巴山麓地处川陕渝鄂四省交界,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功能区,本案蔡某国砍伐林木蓄积数量较大,但砍伐的均系因山火引发的火烧林,考虑到火烧木存活率远低于正常森林树木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并与当地基层政府、林业部门、村委会达成生态修复协议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的具体情节,二审改判缓刑。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一方面在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让火烧林重新披上绿衣,恢复生态功能,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案例4:刘某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伟在安康市岚皋县蔺芳公路旁边禁猎区内使用弹弓、钢珠打死三只红嘴相思鸟。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伟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害费和惩罚性赔偿金,并对其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弹弓、钢珠猎杀三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嘴相思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刘某伟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0.3万元和惩罚性赔偿金0.3万元,并对其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适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重视度,是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美好家园的法治保障。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丰富和拓展了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对警示和提醒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5: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某洪等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同年11月,程某洪等5人在明知原采砂许可证到期且被注销的情况下,合伙在重庆市巫溪县湾滩河流域违法开采砂石并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52.749万元。

  2021年12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某洪等5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嗣后,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程某洪等5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3982万元及鉴定费。诉讼中,为保证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程某洪等5人向法院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45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洪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砂许可证到期且被注销后仍长期实施采砂行为,致使案涉流域河床开挖破坏严重、沿江堤坝坍塌、采砂现场大面积土地裸露、林地毁损等,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五被告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已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遂判决:程某洪等5人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于2023年4月30日前对其破坏区域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并进行修复评估,若未履行修复义务则五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1.3982万元;五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6.5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渝东北三峡库区腹地巫溪县湾滩河流域,湾滩河发源于大巴山南麓,经汤溪河汇入长江,是长江上游重要支流。五被告在采砂许可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无视国家河道规划管理,使用挖机暴力开采,严重破坏河道河床,引起河势失稳,造成河流湿地生物的生境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修复理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五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45万元保证金以保证修复效果。在修复中,人民法院坚持系统整体全面修复原则,在一案中结合个案特点协调林业、水利、农业等多主管部门开展一体化修复,指导当事人平整场地、铺砌整理河床、修复护岸、恢复沿岸植被、开展增殖放流等。经综合修复,现受损生态环境已基本得以有效恢复。本案是人民法院统筹刑事、民事责任,全面追责,科学有效修复的生动实践,是人民法院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有力举措。

  案例6:原告平利县某大鲵养殖场与被告某工程公司、陕西某保险公司、安徽某保险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被告某工程公司承建的平利至镇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爆破,导致原告平利县某大鲵养殖场围墙及下水道开裂、玻璃破碎。2019年大鲵未在繁殖季繁殖,2019年8月初,种鲵和幼鲵陆续出现躁动、减食、停食并大量死亡,至2020年2月共计死亡71尾。经检测被告某工程公司爆破噪音超出标准限值,爆破点与原告的厂房平行距离35.03米。原告因修建大鲵养殖场投入大量资金,因设施受损严重、水源环境改变无法继续养殖,遂起诉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和两个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养殖场所属房屋构筑物投资损失39.2748万元、大鲵死亡损失158.6969万元,合计197.9718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距原告平行距离不足百米处进行隧道爆破作业,虽制定了爆破设计方案,但其施工产生的声音和震动足以造成大鲵死亡等不良后果,经司法鉴定评估施工产生的声音、震动等因素与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工程公司应当对原告大鲵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平利县某大鲵养殖场损失0.2万元及鉴定费1.6万元,检测费1万元;由被告陕西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平利县某大鲵养殖场损失138.4402万元;由被告安徽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平利县某大鲵养殖场损失59.331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举证责任倒置。经鉴定某工程公司施工产生的声音、震动等因素与案涉的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三被告均未能提供噪声污染行为与大鲵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代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的受害人难以证实污染者的过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方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给相关企业以警示,在经济发展同时,企业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规范企业行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始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判决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持续 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护航。

  案例7:重庆市巫溪县林业局诉杨某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杨某寿为修建私人养老院,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转让的山林、耕地进行挖掘,后又在原挖掘机通道基础上进行施工加宽和平整,形成一条土坯路,并将泥石直接弃于下方山林,致使下方山林植被及土层全部被毁坏,当地地形地貌被改变。2018年,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以杨某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寿共占用防护林地6.43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杨某寿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1万元,决定对杨某寿不起诉。经鉴定,杨某寿占用防护林地6.405亩,生态损失费用5.9439万元;现场地形地貌已改变,林木植被及种植土层全部破坏,部分地段大量岩石、母岩裸露,已不适宜植物生长,不可恢复造林,需采取异地植被恢复造林措施,恢复费用0.5215万元。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某寿就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能达成协议。经巫溪县人民政府指定,巫溪县林业局作为赔偿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巫溪县林业局的申请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巫溪县林业局与杨某寿申请就赔偿事宜继续磋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寿承诺于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区、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9439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0.5215万元;巫溪县林业局同意被告杨某寿按损毁林地面积比例支付鉴定费1.609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并未明确人民检察院能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审理法院基于人民检察院在前期刑事案件中对案件基本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允许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后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方面能够帮助行政机关及时收集、分析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专业支持,助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监督赔偿义务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创造性的将磋商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全过程,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虽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磋商程序系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在诉讼中继续磋商,最终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为顺利履行协议打下了良好基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引导双方继续磋商的成功经验既用生动司法实践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内涵,又践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与被告人进行磋商的立法目的。

  案例8:原告镇坪县某渔业公司与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镇坪县某渔业公司与被告镇坪县水利局签订水库渔业养殖开发投资承包合同,在三大峡电站水库大坝200米以上有效水面进行渔业养殖。2016年2月,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拟对电站进行年度检修,实施大坝冲沙闸闸阀更换,在向镇坪县防汛办报备后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开闸放水。2016年3月3日,原告发现三大峡水库水位下落,养殖鱼网箱全部沉陷于库区淤泥中,已无法采取施救措施。在原告反映情况后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并未及时关闭闸门,致使原告遭受渔业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和镇坪县水利局共同赔偿其渔业损失71.03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因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原告渔业养殖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镇坪县某渔业公司作为养殖单位,理应对网箱、鱼苗和养殖环境进行关注和看护,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镇坪县水利局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渔业损失56.8248万元、鉴定费2.4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镇坪县水利局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共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相邻各方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相邻各方利用水资源获取利益提供必要便利。原告与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共享国家同一水域的水资源进行渔业养殖和发电,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相互关照,彼此兼顾,共同获利。原告在库区进行渔业养殖已有2年以上,被告镇坪某水电公司对此应当明知,在对其水电站检修、更换大坝设备实施排水前,有义务通知原告并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原告的渔业养殖造成损害。因电站安全因素影响或排洪防汛需要,库区在必要时需开闸排水。水电企业在排水同时应考虑水资源利用对上下游的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诸多因素。该案的审理,保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利益,对库区水电企业规范排水管理工作起到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

  案例9: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城市管理局不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盼官山公墓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墓区内现建有二座烈士陵园及铭刻有113名巫溪县烈士的英名墙,其中包含1名新中国成立前烈士、77名抗美援朝烈士、7名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28名其他时期烈士。因附近土地征收、拆迁房屋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烈士陵园周边,占地总面积达1292平方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某城市管理局充分全面履职,对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垃圾露天堆放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重庆某城市管理局作为重庆市巫溪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露天堆放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状况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其怠于履职致使祭祀环境遭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英雄烈士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制度,影响了前来祭祀英烈的群众,侵害了公众铭记英烈、缅怀烈士的特殊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城市管理局立即对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附近的建筑和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现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管理英烈设施、公墓的环境职责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明确重庆某城市管理局负有监督管理公墓、烈士陵园设施,净化公墓、烈士陵园环境的职责,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保护英雄烈士及其设施。该案宣判后,重庆某城市管理局当即制定工作方案,并有序完成了垃圾清理工作。目前,国防部官网、新华社、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均对该案进行了宣传报道,予以肯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唤醒民族历史记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英烈的价值认同,对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与深远意义。

  案例10:原告镇坪县某矿业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采矿许可证注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0日,镇坪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辉绿岩露天矿开采、加工和销售。2018年10月24日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注销镇坪县花桥采石厂等4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其主要内容为:要求矿业公司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该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局将按规定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后该局以因高速建设需征占用,矿区范围内处于平镇二级公路直观坡面,不符合环保要求为由将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该局在自然资源部《矿证许可证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中发布申请注销信息,后完成系统注销行为。后矿业公司得知其涉案采矿权被注销后,不服该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于2020年3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在定案依据的起因和理由上反复不定,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在程序上未依法向采矿权人送达,自始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遂判决确认被告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采矿许可予以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文书荣获2021年度陕西省优秀裁判文书奖。本案对我省行政机关在作出环境资源类许可类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作出的资源类许可,无论采取注销或撤销等形式,管理者均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原则上不得擅自撤销;如确实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亦应给予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其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上述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有关行政目标任务,在缺乏主要证据且前后查证事实不清,理由依据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径行注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且未依法向权利人进行送达,严重侵害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已经达到“直接”而“显著”的程度,属于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范畴,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确认被诉行政注销行为无效,不仅体现了对资源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明显错误的行政管理活动重新拉回到依法行政的正轨,更向全社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环境资源许可监管领域的强有力监督和保障,为辖区内自然资源健康有序开发利用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稿整理:环资庭 付丽姝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