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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3-16点击率:251

  宿迁市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江苏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做好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达到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加强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针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按规定实现颗粒物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结合受污染耕地深度调查及溯源分析成果,边排查边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严控新增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落实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组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加强重点监管单位搬迁、关闭拆除活动的监督。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工作,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要求,2023年底前至少完成12家企业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工矿企业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对重点区域实施防腐防渗改造,对物料、污水、废气管线进行架空建设和改造。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严格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审核,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2023年完成1个国家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保证项目综合成效。探索开展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的模式,鼓励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扩散的企业实施风险管控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

  6.严格复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结合《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准入关。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制定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实现水稻、小麦、蔬菜等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全覆盖。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择优选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建立工作季报制度,定期统计安全利用措施覆盖落实情况,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以县区为单位统计上报市农业农村局,12月初启动本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9.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各县区要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3月底前完成高风险遗留地块的排查摸底工作,6月底前完成纳入台账的高风险遗留地块“两断三清”和残留物料、污染物处置工作以及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遗留地块制度性管控措施,12月底前完成所有具备调查条件的高风险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各县区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和注销、撤销排污许可的信息,考虑行业、生产年限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对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中的地块,依法开展重点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要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2023年底前落实风险管控的地块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内地块数量的35%。(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11.加强敏感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上开发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对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是否满足项目用地需求。(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含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为重点,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根据供地时序,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时,涉及污染地块或者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许可证发放的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者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应当后开发。对已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应当依法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二次污染影响周边敏感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行政区域内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的地块情况,确定核算基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核算基数内所有地块是否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一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基础信息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查漏补缺,依法落实整改,严守“住得安心”底线。(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6.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继续开展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推动开展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推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探索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推动落实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中水质为IV和V类水的点位,按照“一井一策”原则持续开展排查,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20.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重点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等协同监测。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网土壤重点风险监管点、基础点和背景点的监测工作。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2023年底前累计完成数量不低于重点监管单位总数的60%,确保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稳妥有序开展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工作。开展地下水国考点位的市级监测与评价,枯、平、丰水期各监测1次,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市控地下水点位例行监测与评价。(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按照“统一地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详细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状况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将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填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报告、方案等材料。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及时录入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引导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自律。(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质量管理。调查和效果评估报告的采样布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效果评估的采样检测,由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委托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或第三方机构采取必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严格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抽查巡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督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任务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资金保障。加强重点项目谋划,将符合条件的源头管控重大工程及地块的监测、调查、风险管控等项目及时纳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积极申请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选取稳妥可靠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积极争取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普宣传。综合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社会有效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督查考核。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等,定期调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等刚性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宿迁市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统领,以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四个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清单,相关制度体系、市场体系、技术体系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开始下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强化源头管控

  1.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重点审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工艺装备落后、本地无处置能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限值,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投入,淘汰火电、建材等行业低端落后生产能力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到2023年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40%。(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强技术改造。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鼓励企业开展以源头绿色减量、高值化利用为核心的纺织技术研究工作,推动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技术、设备研发和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 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编制纺织、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推进工业低碳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先进的纺织骨干企业,启动木材家居、建材、新能源等重点行业布局优化和绿色化转型升级改造计划,优化提高工艺流程、技术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初步实现产业结构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转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 推动园区绿色转型。以宿迁经开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并依托专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园区评价。推进重点产废园区整合提升,制订实施退出区域涉污企业集聚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培育一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绿色示范企业,积极鼓励园区、企业、产品、供应链申报工信部绿色制造示范。到2023年底,全市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形成,认定市级以上绿色工厂等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5. 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自愿清洁生产普及力度。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行业为重点,依法对“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收贮运体系,畅通处置出路

  6. 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分拣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初步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统计制度,重点推动纺织废丝、废纺织物等轻纺类工业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科学评估全市工业企业发展规模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及利用处置情况,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集约化、规范化的工业垃圾收运、中转、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处置设施,实现“小散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业化收集、贮存。到2023年底,全市至少新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贮运一体化分拣中心1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7. 完善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加快建设区域性小微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强化小量危废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到2023年底,小微集中收运体系覆盖率达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 加强贮存场所环境整治。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专项行动,全面摸底调查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堆存情况,对关停和历史遗留企业问题堆场进行属性鉴别和场地环境分析,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到2023年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综合整治率达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9. 加强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组织开展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摸清全市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底数,建立企业清单,强化尾矿贮存和综合利用管理,确保尾矿规范处置。组织对历史遗留尾矿堆场开展排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符合《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三)提高利用处置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10. 补齐利用处置能力短板。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清单,补齐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种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短板。重点关注粉煤灰、炉渣等产生量较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引进国能龙源生态环境科技(宿迁)有限公司电厂粉煤灰、炉渣和石膏等高效资源化利用项目,补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短板。支持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循环建筑材料,提高新型建材产业规模,改变以制砖、混凝土砌块等为主的传统低值综合利用方式,启动江苏纳格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处置项目。适当提升当前以处置为主的焚烧处置残渣、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增加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含铅废物、废活性炭等主导产业产生量较大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1. 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试点开展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豁免条件,但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纳入定向利用管理。鼓励大型化工、医药企业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引进化工废盐无害化及资源化项目,提高化工废盐利用处置率。充分利用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能力,推进社会源和工业源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2.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制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管理方面有关工作意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回收拆解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共治格局

  13. 完善统计与管理制度。推动产废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加强对其他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种类、数量、综合利用方式、利用企业等信息的统计,摸清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等底数。制定宿迁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

  14. 提升执法水平和力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环境监管作为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重要内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民参与,强化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环境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交通运输局配合)

  15. 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进一步对接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系统,全面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加大工业固体废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加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做好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及时掌握固体废物流向,提升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水平。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到2023年底,纳入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的重点涉废企业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6. 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数据,建立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实现各类台账电子化、视频监控接入、视频巡检、废物流转轨迹跟踪、监管任务派发等功能,做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可视化。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依法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督促涉废单位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开展危险废物信息平台申报数据质量核查,提升危险废物申报数量和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7. 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初步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开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和促使固体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开展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18. 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压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跟踪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19. 强化政策支持。强化财政、土地、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方案工作要求及政府职能,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中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相关政策,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20.?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规范的收集、利用、处置单位。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