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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8点击率: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且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经举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违法行为查处,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认定、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省级“(0931)7712369”及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7号省政府统办2号楼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邮编:730000;各地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五条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500元。

  (二)举报第五条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5000元。

  (三)举报第五条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

  (四)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

  第十条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六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明身份。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大举报奖励的宣传,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能够提供其他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庆城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