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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尚未立法,违者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2-09-16点击率: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尚未立法,违者如何处理?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三条控制线之一。当前,全国正在开展“三区三线”划定。“三区三线”划定后,意味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基本确定,国家对每个空间用途均作了划分,不能随意更改,也不得违反用途控制,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空间管制尚未统一立法,法律法规较为杂乱和单一,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执行分属于多个部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管理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政策规范,红线内土地、矿产开发属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但森林、草原、动植物等管理属林业部门管理,水属水利部门管理,环境破坏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一些地方对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所以生态红线管理也较为杂乱。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这是我国首个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较为具体的综合性政策文件。该通知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人为活动、工程建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一些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通知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审批等提出了要求

  上述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如没有制定法律或法律法规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管理相对人违反规范性文件并不违法。那么,对违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