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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探索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
发布日期:2025-04-18点击率:30

  广西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探索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

  4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日,该厅公布了广西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非法侵占红树林、非法破坏林地等类型,在部门联动、“一案双查”、规范简易评估、创新磋商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广西实践。

  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损害赔偿

  “北海市广西某码头有限公司违规施工致合浦县榄根村红树林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广西第一起涉及红树林损害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损害时间较久,调查存在困难。

  由北海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组织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合浦县公安局等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最终确定损害时间范围、因果关系及价值量化。同时创新修复方式,通过“原位修复与异位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广西同类型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综合认定”,简化鉴定评估程序

  “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一起较完整的通过简易程序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通过“一案双查”收集损害评估需要的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等关键信息,法制部门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综合作出综合认定。

  此案提高了索赔效能,减轻了企业负担,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良好统一,具有借鉴意义。

  检察助力,推动损害赔偿落地

  “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一起强化司法协同的案件。

  案件调查过程中,林业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协作,在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开展“一案双查”,掌握损害区域的详细资料并开展证据固定工作,为索赔工作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磋商阶段,田东县政府组织林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数次耐心、细致、有效的磋商沟通并进行普法宣传,最终签订赔偿协议,落实了赔偿方式和期限,要求企业按要求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此类违法行为的科学索赔起到示范作用。

  “一案双查”,提高损害赔偿质效

  “玉林市兴业县某养殖场利用无防渗泥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属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废水外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广西较常见的一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此类案件通过“一案双查”,有效提高索赔效率,从案件启动到签订磋商协议仅历时一个月。执法部门在办理本案的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及整改等情况,根据《生态环境处罚办法》规定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又保证企业长远发展。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全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借鉴。

  环境有价,完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据悉,截至2024年底,广西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5件,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数额约2.8亿元。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加大案件线索筛查力度,强化案件办理实践,鼓励开展替代修复,注重修复效果评估;按照“应筛尽筛、应赔尽赔、应修尽修”的原则,建立重大案件线索督办机制,实施案件清单化台账化管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严格追究相关责任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更多典型案例,可登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查阅。)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