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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18点击率:303

  《凉山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

  2023年4月25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凉山州水利局、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凉山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凉环发〔2023〕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为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劳务代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方式,提升了办案实效,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7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凉山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坚持以案例实践为抓手,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导向,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面对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存在的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确有悔改表现,但却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被破坏的生态已经无法恢复或无恢复必要导致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履行,生态环境修护未达到理想效果的困境。凉山州根据实际,探索创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让赔偿义务人参加协助巡河清理、巡山护林、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让“非法捕鱼人”成为“护鱼人”,让“毁林人”成为“护林人”,让生态环境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是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责令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的修复。通过签订赔偿劳务代偿协议书,以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但彰显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温度,还可以适当减轻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资金方面的负担,推进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可行性

  《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贯彻了中央、省、州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凉山州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特点

  一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打通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节点,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二是彰显行政执法和司法温度。通过开展劳务代偿,减轻了赔偿义务人地经济压力,更好地彰显了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温度,能极大调动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三是提升警示教育程度。强化了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社会效果。让“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更好地向全社会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用好案例、活教材做实警示教育。四是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通过劳务代偿,对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被破坏的生态已经无法恢复或无恢复必要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履行,最大限度的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三章,共15条。

  一是总则。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劳务代偿的定义、明确各承办机关和协办机关工作职责。

  二是劳务代偿的运行。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方式、地点、期限、流程、终止等事宜,同时明确了履行责任确认和资料上报。

  三是其他规定。明确《暂行办法》的结果运用、解释权和实施期。

来源:凉山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