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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污染系列之:王先生果园树木遭污染 凯诺律师团助维权
发布日期:2015-03-16点击率:2412

  【案件状况】

  王先生是陕西省Y市人,在郊区承包了一座农场,农场里面种植了中槐、金丝柳、侧柏、杨树等树木,同时也种植了玉米、葵花等农作物。2013年3月起,Y市工程管理处为了修建公路,组建了X公路建设管理处,由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XX建设公司在距离王先生果园西侧建立了拌合站,生产粉石灰、煤灰和搅拌沥青油渣,生产过程中的白灰、粉煤灰等粉尘污染了周边农作物。王先生发现自己家的果园内树木叶面灼黄、落叶、枯死的情况。遂向S区的环保局反映。2013年5月S区环保局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认为王先生家果园树木的损伤和枯死与XX建设公司的污染有之间的因果关系。王先生和XX建设公司协商多次无果。面对多次协商无果的窘境,王先生心灰意冷,身心俱疲。王先生的妻子看到丈夫如此疲惫,心里特别着急,于是,和王先生商量是否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全权处理果园污染赔偿,这样王先生也不用那么辛苦。听了,妻子的一番话,王先生也是豁然开朗,夫妻俩通过网络查到了北京凯诺环保律师网,了解到这是已经在环保领域非常有名的律所。于是,夫妻俩来到北京找到了凯诺律师事务所,约见了贾启华主任,将自己的遭遇详细说给了凯诺律师团的律师们。在充分了解了王先生的案件之后,凯诺律所召开了专门的案件分析会议,最终决定由贾启华主任与和雪莲律师来为王先生维权。

  【办案掠影】

  由于涉及到树木因污染而致死的情况,多耽误一天,王先生的损失就可能更多。贾启华主任与和雪莲律师立刻赶往Y市,实地考察与勘验树木损伤与致死的具体情况,掌握更为详实精准的数据,为后面的侵权赔偿诉讼提供有理有据的扎实证据,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在掌握详细情况的基础上,贾启华主任与和雪莲律师向Y市S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两位律师经过多次商议,为这次诉讼制定了缜密的方案。在法庭上,XX建设公司的委托人百般抵赖,否认王先生果园果树的致死与该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有关,贾启华主任义正词严的告诉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由对方证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王先生并没有证明此项的义务。对方委托人见此招没有拦住两位律师,又开始极力对两位律师提出的400多万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这时,和雪莲律师向对方出示了此前搜集到的证据,包括:照片、录像等视频资料,相关机关对于王先生损失的认定评估报告等文件。面对诸多铁证如山的证据,对方委托人哑口无言。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凯诺律师敬业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办案水平,深得王先生的认可与赞扬。凯诺律师团相信法律会给王先生一个公平与正义的结果。

  【凯诺律师说法】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凯诺律师寄语】

  “环境污染”是在两会之前最热的话题。在我们的生活中,环境污染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健康,摧毁我们的身体,甚至可能让我们失去生命中的挚爱之人。同样,环境污染也会毫无防备的让我们遭受灭顶之灾,把我们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财富毫无征兆的摧毁。我们相信本案中的王先生不会是因环境污染致损第一人,也不会是因环境污染致损最后一人。当我们面对这样的困境之时,应该怎么办?是消极的等待被人给你一个怜悯您的施舍,还是自己积极的通过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寻求法律救济。我们相信本案中,王先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通过凯诺律师团的维权,让案件渐进佳境。我们相信大家心里也一定有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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